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282民初915号
原告:青岛达中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区。
法定代表人:刘大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春华,女,住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明尚,男。
原告青岛达中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下称达中皮革公司)与被告常春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由
审判员宋金修独任审判,于2019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达中皮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被告常春华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明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达中皮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不予支付被告一次性养老补助金1767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常春华原系原告公司职工,被告在职期间,原告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为其支付了工资、保险及各项福利待遇,2018年3月份被告达到退休年龄后原告依法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原告没有任何违反劳动法的行为。现被告要求原告向其支付一次性养老补助金,并诉请仲裁,原告认为,被告的要求既无事实依据,亦无法律依据。被告在仲裁委提供的独生子女证的印章为印制章,儿童姓名栏未填写,无法确认其真实性,该证件于1992年1月7日填写,距今已达26年之久,不能证明被告在办理退休时仅生育一个子女。另外,仲裁委所依据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当属于地方性政策,属于行政法律范畴,不属于劳动法的范畴,因此该案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其所作出的裁决于法无据。特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常春华辩称,仲裁裁决正确,应当按照仲裁裁决支付,不应当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庭审中,被告常春华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通济新区华侨村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上盖有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华桥村委会计划生育专章、青岛市即墨区通济新经济区管理委员会计生办专用章,证明被告是独生子女父母,只生育有一个孩子,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原告发表质证意见:对该证据不予认可,根据法律规定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应当由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经本院开庭审理查明,1991年11月29日,被告计划内生育一胎男孩。1992年1月7日,即墨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其办理了证号为0005090号的独生子女优待证。1994年10月15日,被告常春华到原告达中皮革公司工作,2018年3月被告办理了退休手续,原告未支付一次性养老补助金。2018年10月26日,被告常春华向即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经审查,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即劳人仲案字[2018]第942号裁决书,裁决原告达中皮革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常春华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17676元。
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劳动仲裁卷等在案佐证,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因此,被告常春华提交的该份证明,由街道计生办和村委计生办出具符合法律规定,对被告是独生子女父母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可。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常春华于2018年3月在原告达中皮革公司办理退休手续。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被告达中皮革公司应按照2017年度青岛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支付被告一次性养老补助金,因此,对于原告达中皮革公司请求判令不支付被告常春华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17676元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青岛达中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常春华一次性养老补助17676元。
二、驳回原告青岛达中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青岛达中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金修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刘晓聪附法律条文:《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