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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22民初1200号

孙自贵与赵从安、徐德领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孙自贵;赵从安;徐德领;汪乾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122民初1200号

原告:孙自贵,男,汉族,1967年10月19日生,住来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文,安徽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从安,男,汉族,1967年7月16日生,住来安县。

被告:徐德领,男,汉族,1977年5月17口生,住来安县。

被告:汪乾杨,男,汉族,1971年6月28日生,住来安县。

原告孙自贵与被告赵从安、徐德领、汪乾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孙自贵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自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2元,减半收取326元,由原告孙自贵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付春燕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纪红林代理

书记员  孙 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