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122民初1200号
原告:孙自贵,男,汉族,1967年10月19日生,住来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文,安徽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从安,男,汉族,1967年7月16日生,住来安县。
被告:徐德领,男,汉族,1977年5月17口生,住来安县。
被告:汪乾杨,男,汉族,1971年6月28日生,住来安县。
原告孙自贵与被告赵从安、徐德领、汪乾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孙自贵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自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2元,减半收取326元,由原告孙自贵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付春燕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纪红林代理
书记员 孙 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