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宁0181民申6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吴某1,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吴某2,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杜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再审申请人吴某1、吴某2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宁0181民初500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吴某1、吴某2于2019年4月8日以与再审被申请人杜某在本院执行局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吴某1、吴某2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吴某1、吴某2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薛耀东
审判员 马慧琴
审判员 季慧芳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