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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宁0181民申6号

吴某1、吴某2与杜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某1;吴某2;杜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宁0181民申6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吴某1,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吴某2,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杜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再审申请人吴某1、吴某2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宁0181民初500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吴某1、吴某2于2019年4月8日以与再审被申请人杜某在本院执行局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吴某1、吴某2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吴某1、吴某2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薛耀东

审判员  马慧琴

审判员  季慧芳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