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1083执恢228号
申请执行人:林建国,男,1968年0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
被执行人: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土桥正街**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富。申请执行人林建国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隆昌民初字第1351号及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内民终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支付钢材款275971.7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4824元。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执行裁定,并于2018年11月20日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医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重庆市荣昌区人民医院的工程款予以扣留、提取,金额以21万元为限,目前因该工程款尚在审计中,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林建国撤回了本案对被执行人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隆昌市人民法院(2018)川1083执恢2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计大姝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马 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