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川0923民初532号

田永生与邓德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田永生;邓德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923民初532号

原告:田永生,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被告:邓德祥,男,196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原告田永生与被告邓德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田永生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永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永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田永生负担。

审判员  袁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漆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