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923民初532号
原告:田永生,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被告:邓德祥,男,196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原告田永生与被告邓德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田永生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永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永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田永生负担。
审判员 袁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漆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