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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民申8723号

新野县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0-12-14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新野县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民申872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野县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野县城小阁口**。

法定代表人:李占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伟,河南同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俊,男,汉族,1979年12月5日生,住河南省新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凡,河南鼎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新野县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祥房地产公司)因其与被申请人李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3民终5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瑞祥房地产公司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其与李俊于2013年5月31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系认定事实错误,当时双方签订的是认购协议书,属于商品房预约合同,李俊并未缴纳全部房款,李俊在履行过程中,未按公司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故申请再审予以纠正。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年5月11日,李俊与瑞祥房地产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定房协议书,约定了商品房的具体坐落位置、面积、总价款、定金。协议签订后李俊支付了定金。2013年5月31日,双方签订认购协议书,约定首付款93000元,余款216600元以按揭方式付款。当日,李俊缴纳首付款93000元(含定金20000元)。但当时瑞祥房地产公司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至2015年3月20日新野县房产管理局网站还发布公告,上述商品房所在楼盘楼号尚不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没有对外预售资格,提醒社会广大购房人不要购买!直至2015年5月29日,瑞祥房地产公司才就该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2015年11月、2016年1月,瑞祥房地产公司虽以手机短信、邮政快递的方式通知李俊办理购房手续并交纳剩余房款,李俊未在通知规定的时间缴纳剩余房款,之后瑞祥房地产公司将李俊已经认购并缴纳了首付款的商品房转卖他人并交付。本案中,虽然李俊与瑞祥房地产公司未签订商品房买卖的正式合同,但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已明确了房屋买卖合同需要的具体信息,李俊也已按约缴纳首付款,可以认定双方对于上述商品房买卖的约定真实有效。原审判决认定瑞祥房地产公司构成根本违约,李俊亦存在过错,酌定瑞祥房地产公司赔偿李俊损失50000元,处理结果并无不当。综上,瑞祥房地产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本院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新野县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卜发忠

审判员  李红芬

审判员  张书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吴宏伟

书记员陈康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