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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323刑初103号

103杨林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1-06-19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泗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杨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1323刑初103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林,男,1983年4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泗阳县,汉族,无业,户籍地泗阳县。无固定住所。1997年6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2年4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03年9月5日因诈骗被宿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5年12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2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4年9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四千元,2018年6月27日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2019年3月2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刑一刑诉〔2019〕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林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2日提起公诉。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22日凌晨,被告人杨林在泗阳县众兴镇繁荣南路路东废品收购站门前,窃取被害人刘立金电动三轮车一辆。经认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3400元。 公诉机关为此提供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杨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杨林能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赔所盗车辆,建议对被告人杨林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杨林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认罪认罚签字具结,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林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林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2019年7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立长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惠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