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04民初1047号
申请人:郎需平,男,1962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
被
申请人:郎益民,男,1986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
被
申请人:刘晓燕,女,1986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 关于申请人郎需平与被申请人郎益民、刘晓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郎益民、刘晓燕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担保人潍坊金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郎需平所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郎益民、刘晓燕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限期为二年,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申请;逾期,保全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郎需平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新利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周健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