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12执93号
申请执行人:李汝超。
被执行人:冯倩雯。 关于李汝超与冯倩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12民初18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被告冯倩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李汝超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利息(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8年4月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冯倩雯负担45元。由于被执行人冯倩雯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李汝超的执行申请,本院已于2019年1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登记机关、车辆管理机关等部门进行必要的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冯倩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上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冯倩雯的行踪。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冯倩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李汝超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8)粤0112民初18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冯倩雯应严格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必要的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孙翔
审判员 刘启聪
审判员 李文锋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冯伟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