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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执98号

庞慧、喻继民、庞继兰与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庞慧;喻继民;庞继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执98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正阳县。法定代表人吴厚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伟,男,回族,1976年4月24日出生,住正阳县,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庞慧,女,汉族,1989年4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执行人喻继民,男,汉族,1955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执行人庞继兰,女,汉族,1982年4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关于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庞慧、喻继民、庞继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驻马店仲裁委员会(2018)驻仲裁字第7112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案件的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且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正阳县人民法院辖区内,由正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更有利于案件的执行。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驻马店仲裁委员会(2018)驻仲裁字第7112号裁决,由正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琳璘

审判员  谭清华

审判员  程自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玖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