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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3刑初169号

罗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0-11-1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罗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13刑初169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3年4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巴**,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渝巴检刑诉﹝2019﹞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月9日16时30分许,经事先电话联系,被告人罗某某采取微信收款的方式在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新农街85号附126号对面路边的旋梯附近,以人民币100元(以下币同)的价格将一小包净重为0.19克的疑似毒品冰毒贩卖给刘某。二人交易完成后,被民警现场抓获。民警从被告人罗某某处查获九颗净重共计0.83克的疑似毒品麻古、五小包净重共计0.8克的疑似毒品冰毒以及手机一部,从刘某处查获被告人罗某某贩卖的疑似毒品。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涉案疑似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8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贩卖毒品的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1月10日起至2019年11月8日止,已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对已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盒子一个予以没收;对已扣押的毒品予以没收、销毁处理(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予以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涂 恩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乔兴秀

书 记 员  周维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