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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民终3878号

郑州怡商置业有限公司、程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州怡商置业有限公司;程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终38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怡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内环世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曼,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明,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婕,女,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彬彬,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郑州怡商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1民初18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州怡商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郑州怡商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郑州怡商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767元,减半收取4884元,由上诉人郑州怡商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常爱萍

审判员谢宏勋

审判员张晶晶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娄      杨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