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502民初2145号
原告:肖阳,男,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志国,四川华晨(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310295379。
被告:丁林,女,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 原告肖阳与被告丁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原告肖阳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阳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丁林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阳撤诉。 案件受理费7570元,减半收取计3785元,由原告肖阳负担。
审判员 何春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王东
书记员张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