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民申5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旋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哈平路集中区同江路8号3栋6号房。
法定代表人:胡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长海,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星,黑龙江天乐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电表仪器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哈平路集中区机电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高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兴,上海华诚律师事务所哈尔滨分所律师。二审
上诉人(一审被告):哈尔滨雪狼除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集中开发区34号楼108室。
法定代表人:胡靖华,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哈尔滨旋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旋狼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电表仪器厂(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表厂)、二审上诉人哈尔滨雪狼除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狼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1民终1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旋狼公司申请再审称,2014年1月8日,旋狼公司与电表厂签订《房屋使用合同》,约定旋狼公司使用电表厂位于哈尔滨市开发区的厂房,期限34个月,自2014年2月1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止。合同第四条约定,使用期间房屋发生的水、电、网络、通信、空调、有线电视费等由旋狼公司承担。由电表厂代收代付。第五条约定,租赁期间电表厂保证房屋及附属设施包括上水、供暖、电等管线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状态。第八条约定,租赁期间电表厂应履行检查、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房屋损坏,或造成旋狼公司或第三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电表厂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旋狼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要求旋狼公司双倍退还已付费用并赔偿所有损失。双方合同签订后,旋狼公司共计支付电表厂款项合计300011.92元。旋狼公司租赁房产期间,房屋出现严重漏雨、保温层脱落情况,旋狼公司多次通知电表厂维修,但其未进行维修。使用期间,电表厂未能及时清理积雪和建筑垃圾,未能尽到物业管理服务职责。2016年3月1日,电表厂突然对旋狼公司使用厂区强行断电,导致旋狼公司厂区工作被迫全面停止,2016年3月8日旋狼公司对欠付费用出具转帐支票一张,电表厂收到后无故退回,经多次交涉,电表厂仍拒绝供电。2016年7月27日,旋狼公司函告电表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使用合同,随后旋狼公司对厂区设备及库存成品等物资外运,但遭到电表厂阻止。2016年9月8日旋狼公司对在厂区存放的外销设备外运,电表厂门卫拒不放行,随后旋狼公司多次提出要求设备外运,但电表厂均阻止,电表厂断电及妨碍旋狼公司生产经营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旋狼公司的利益,给旋狼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2016年12月14日,旋狼公司下发律师函,敦促电表厂放行库存商品,但电表厂仍然扣押,直到2017年2月初才放行。鉴于电表厂上述违约行为,旋狼公司要求电表厂赔偿扣押旋狼公司货物期间的损失、支付违约金原审法院没有支持,原审对违约责任的承担划分不妥。旋狼公司因经营周转原因存在拖欠电表厂相关费用,但在2016年3月8日旋狼公司对欠付费用出具55910.32元转帐支票,该转帐支票的金额加上存在电表厂处的押金30000元,足以大部分支付欠费,但电表厂收到支票后又退回。在此之前电表厂强行断电,电表厂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约,造成旋狼公司全面停产,带来的损失不可估量,而旋狼公司欠费不过带来利息损失。因此,在电表厂2016年3月1日断电后双方均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判令旋狼公司从2016年4月13日支付违约金不妥。另外旋狼公司的设备外运多次被电表厂阻止,直到2017年2月才同意设备外运,该期间电表厂严重违约,应自行承担损失,不应由旋狼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原审判决以日千分之五标准计算违约金严重过高,应予以调整。旋狼公司30000元押金在支付电表厂水电费等款项时应予以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虽然旋狼公司在一审提出反诉,请求电表厂返还已缴纳的费用及赔偿相关损失,但旋狼公司未举示充分证据证实其向电表厂多交纳了相关费用、电子屏幕确有损失及损失数额,亦未提供其他相关损失的证据,其反诉请求原审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旋狼公司主张原审判决违约金过高的问题。根据双方合同第3-2条“合同期限内,乙方(旋狼公司)应于每年11月1日前将甲方(电表厂)一次性支付物业管理费、房屋租金税费及供暖费,逾期支付的,经甲方(电表厂)书面催缴乙方(旋狼公司)仍拒绝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合同总价款的0.5%支付违约金,逾期一个月将视为合同自动解除,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的约定,旋狼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欠相关费用,构成违约,依双方约定旋狼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审以27069.30元为基数计算违约金,低于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减轻了旋狼公司的负担,旋狼公司主张违约金过高的理由不成立。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哈尔滨旋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仕富
审判员 徐凤良
审判员 白 捷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赵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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