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认罪认罚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102刑初271号 公诉机关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昌希山,男,1970年8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金寨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日照市东港区后村镇汉皋陆二村。2018年11月1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日东检公刑诉(2019)248号 指控事实 2018年8月29日13时56分许,被告人昌希山无证、醉酒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日照市临沂路与东营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昌希山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2mg/100ml。被告人昌希山于2018年11月14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一万五千元,适用缓刑。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昌希山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昌希山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昌希山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应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昌希山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对其实行社区矫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 判决结果 被告人昌希山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员 席秀梅
二○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静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