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14民初3864号
原告:赵辉,男,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周兆海,男,汉族,住沈阳市铁**。
被告:任桂金,汉族,住沈阳市铁**。
被告:沈阳正洪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周兆海。 原告赵辉诉被告周兆海、任桂金、沈阳正洪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辉负担。
审 判 长 李玲玲
人民陪审员 张 冰
人民陪审员 陈 颖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