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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114民初3864号

原告赵辉诉被告周兆海、任桂金、沈阳正洪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当事人
赵辉;周兆海;任桂金;沈阳正洪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14民初3864号

原告:赵辉,男,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周兆海,男,汉族,住沈阳市铁**。

被告:任桂金,汉族,住沈阳市铁**。

被告:沈阳正洪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周兆海。 原告赵辉诉被告周兆海、任桂金、沈阳正洪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辉负担。

审 判 长  李玲玲

人民陪审员  张 冰

人民陪审员  陈 颖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