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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05民初995号之一

原告张鸿彬与被告江苏汇睿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0-12-23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鸿彬;江苏汇睿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南京高德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孙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05民初995号之一

原告:张鸿彬,女,1965年5月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兴,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帆,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汇睿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常府街**。

法定代表人:万士坤。

被告:南京高德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新城科技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徐婷婷。

被告:孙伟,男,1980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上列原、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江苏汇睿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南京高德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安时建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高欣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