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521执804号
申请执行人:崔登营
被执行人:孙玉之申请执行人崔登营与被执行人孙玉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2016)鲁0521民初9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孙玉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崔登营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38929元。因被执行人孙玉之未在以上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8年10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告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实际履行。2018年10月16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无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无网上理财登记等信息。2018年11月21日、12月10日、2019年1月18日、2月25日、3月18日本院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本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2018年12月10日,本院通过协助机关东营市垦利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孙玉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孙玉之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与信息,本院于2019年4月8日通过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相结合的方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不定期多次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亦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但被执行人均未能实际履行。因此,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通过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执行情况及信息,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海军
审判员 胡军辉
审判员 宋保卫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