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24民初1216号
原告:刘会,女,汉族,1992年12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正安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安分公司,住所地正安县凤仪镇山奇社区农贸市场旁。
法定代表人:李元明,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陆松,男,汉族,1995年8月16日出生,住贵州省正安县。 原告刘会与被告陆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会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会负担。
审判员 王 俊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彭廷兴
书记员 刘为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