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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921民初669号

许爱香与路玉刚、山东省阳信昌泽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许爱香;路玉刚;山东省阳信昌泽物流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鸿祥工贸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921民初669号

原告:许爱香,女,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

被告:路玉刚,男,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山东省阳信昌泽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翟王镇政府驻地。未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被告:山东省博兴县鸿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湖滨鲁崔村。未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渤海八路**裕华大厦。

负责人:何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忠奎,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黄河八路**/div>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爱香与被告路玉刚、山东省阳信昌泽物流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鸿祥工贸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 新

人民陪审员  靳恩江

人民陪审员  王仕芳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范雯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