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23民初1653号
原告:广饶县潍高路志硕建筑机械销售中心,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潍高路金鑫机动车维修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523MA3FNEERXL。 经营者:陈丽,女,197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告:燕树勋,男,195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原告广饶县潍高路志硕建筑机械销售中心与被告燕树勋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04月01日立案。
原告广饶县潍高路志硕建筑机械销售中心于2019年04月0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饶县潍高路志硕建筑机械销售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广饶县潍高路志硕建筑机械销售中心负担。
审判员 顾建亭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