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802民初1175号
原告:甘肃炬龙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分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金鼎时代广场1318室。
负责人:董月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平凉工业园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彭某,现住平凉市。
原告甘肃炬龙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分公司诉被告彭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1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炬龙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分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炬龙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甘肃炬龙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分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马有发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白 莉
书 记 员 李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