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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27刑初22号

周聪梅、王荣槐组织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协助组织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1-01-27
所属地区
江西省龙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组织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协助组织卖淫
当事人
周聪梅;王荣槐;范海水;钟文清;梁春英;朱智海;陈厚金;郭斌;胡平平;叶月华;曾彩清;朱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赣0727刑初22号公诉机关龙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聪梅(外号“老灭”),女,197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现住江西省安远县。2001年4月19日因介绍卖淫被江苏省常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教养2年,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8月25日被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7年11月22日、2018年3月2日分别被石城县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收押机关以产后哺乳期暂未收押。辩护人李健,江西海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叶小伟,江西明理(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荣槐(外号“老王”),男,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江西省武宁县。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3日经龙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被龙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南县看守所。辩护人汪金保,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范海水(化名“郝家俊”),男,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武宁县。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3日经龙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龙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南县看守所。被告人钟文清,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龙南县。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3日经龙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被龙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廖兴强,江西海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梁春英(外号“薛经理”、“烟鬼”),女,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四川省大竹县。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3日经龙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龙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12月14日由龙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19年3月14日由龙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远县看守所。辩护人邱国梁,江西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朱智海,男,199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龙南县。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9月17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3日经龙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龙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南县看守所。辩护人钟秋平,江西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厚金,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崇义县。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赣州铁路公安处赣州车站公安派出所抓获,2018年9月27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3日经龙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龙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南县看守所。被告人郭斌(化名“小李”),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9月17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3日经龙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被龙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南县看守所。辩护人张涛,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胡平平,男,1999年6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武宁县。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4日经龙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龙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南县看守所。辩护人陈建勤,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叶月华,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龙南县。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龙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南县看守所。辩护人朱小勇,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肖文军,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曾彩清,女,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龙南县。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龙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11月7日由龙南县公安局取保侯审,2019年3月1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龙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远县看守所。辩护人廖伯灵,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朱朔,男,199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9月17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3日经龙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龙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南县看守所。辩护人黄金洲,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龙检公诉刑诉[2018]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聪梅、王荣槐、范海水、钟文清、梁春英、朱智海、陈厚金、郭斌、胡平平犯组织卖淫罪,指控叶月华、曾彩清犯容留卖淫罪,指控朱朔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1日审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张文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聪梅及其辩护人李健、叶小伟,被告人王荣槐及其辩护人汪金保、被告人范海水、被告人钟文清及其辩护人廖兴强、被告人梁春英及其辩护人邱国梁、被告人朱智海及其辩护人钟秋平、被告人陈厚金、被告人郭斌及其辩护人张涛、被告人胡平平及其辩护人陈建勤、被告人叶月华及其辩护人朱小勇、肖文军,被告人曾彩清及其辩护人廖伯灵、被告人朱朔及其辩护人黄金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6月至2018年9月13日间,被告人周聪梅、王荣槐同罗某(另案处理)、范某(另案处理)共同租赁龙南县富业大酒店二楼、四楼及部分客房用于卖淫场所,该场所组织结构严密、人员相对固定、分工明确,作案时间长,形成犯罪集团。期间,周聪梅、王荣槐等人招募到被告人梁春英等人管理经营该卖淫场所,并招募到田某某等十余名卖淫女卖淫。其中,被告人梁春英负责管理卖淫场所工作人员及卖淫女,被告人范海水、朱智海、陈厚金、郭斌四人负责接待嫖客、安排卖淫女卖淫、放哨、到酒店开房等工作;被告人朱朔负责管账,具体负责收银、结算、发放工作人员和卖淫女工资、提成、做营业报表等工作。被告人叶月华系富业大酒店执行总经理,主要负责整个酒店的日常管理,明知罗某等人租赁富业大酒店用于开设卖淫场所,将富业大酒店租赁给罗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曾彩清系富业大酒店营销经理,负责管理酒店的租赁业务,明知罗某等人租赁富业大酒店用于开设卖淫场所,代表富业大酒店对该卖淫场所进行管理,代表酒店管理该场所的卫生、消防及物品的损坏等情况,收取租金、水电费,为卖淫场所提供开房便利等,并从中获取好处费42000元。罗某、王荣槐等人通过富业大酒店组织卖淫非法获利100余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曾彩清退交非法所得4.2万元。2、2018年2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王荣槐、钟文清、范海水租赁龙南县好易家主题酒店二楼用于开设卖淫场所。王荣槐负责管理卖淫女、工作人员等工作,钟文清负责管理账目等工作。被告人范海水、胡平平负责该卖淫场所收银、接待嫖娼客人、放哨等工作。王荣槐等人招募到章某1等十余名卖淫女在好易家主题酒店卖淫嫖娼场所卖淫。王荣槐、钟文清、范海水通过好易家主题酒店组织卖淫非法获利10余万元。2018年9月13日晚,龙南县公安局查获富业大酒店卖淫场所,并当场抓获郭斌、朱智海、朱朔及卖淫女田某某等四人;2018年9月28日、10月29日,被告人范海水、胡平平分别到江西省武宁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8年9月19日,被告人叶月华、曾彩清被龙南县公安局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聪梅、王荣槐、范海水、钟文清、梁春英、朱智海、陈厚金、郭斌、胡平平等人组织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迫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月华、曾彩清容留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朔协助组织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聪梅、王荣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系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范海水、胡平平、叶月华、曾彩清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周聪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且认罪。被告人周聪梅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1、罗某、范某未归案的情况下,根据其他被告人供述指控周聪梅为组织者不正确,根据其他被告人的供述周聪梅少到场所,也没有安排人员工作,未参与管理,犯罪集团的股东与首要分子不能划等号;2、周聪梅没有实施召集卖淫女的行为,场所有专人运行,相比管理者周聪梅的作用较轻;3、在案证据表明卖淫场所有四名股东,罗某掌管场所的经营权利,范某保护场所,周聪梅在场所起的作用没有在案证据证明,故周聪梅所起作用较小,其没有起到组织策划的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

被告人王荣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且认罪,但辩称其不是首要分子。被告人王荣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犯罪行为,他的坦白应当区别其他的同案犯,应更大幅的量刑;2、被告人不应当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本案中王荣槐到富业酒店上班也是范某叫来的,来之前该场所已经在运行了,也是受罗某和范某的支配,只是负责管理,也不能主导怎么分红,其没有对场所进行投资,本案的首要分子应当是罗某、范某等而不是王荣槐;3、被告人王荣槐认罪态度好,没有犯罪前科。

被告人范海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且认罪。

被告人钟文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且认罪。被告人钟文清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1、从现有证据而言,被告人当时的情节不构成情节严重,各当事人的陈述对卖淫女的数量均不确定,卖淫女是否重复出现,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认;2、被告人没有实施组织、管理,只是对账目进行管理,应认定为从犯;3、被告人归案后坦白交代,系初犯,本案也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鉴于被告人的身体状况,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梁春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且认罪。被告人梁春英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应当是协助组织卖淫罪,根据相关法律規定,被告人梁春英不是老板,没有分红仅是领取工资,是工作人员;2、梁春英不属于情节严重,其参与协助组织卖淫六个月获利21000元,其没有召募卖淫女;3、梁春英认罪,具有坦白情节,没有前科,且当庭表示认罪。

被告人朱智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且认罪。被告人朱智海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对本案的定性提出异议,被告人朱智海应当是协助组织卖淫,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被告人没有招募、引诱等手段,其工作仅仅是接待嫖客,并不存组织的行为,卖淫女也不可能由朱智海组织,所以朱智海的行为应当为协助组织卖淫罪。量刑方面,被告人不构成情节严重,而是情节比较轻微,从其从业时间来看不到一个月,相比其他被告人的时间较短,其获利的非法所得较少,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大,因此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被告人从归案到庭审均表示认罪,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陈厚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且认罪。

被告人郭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且认罪。被告人郭斌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1、对本案的定性有异议,被告人应当定性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其没有招募卖淫女,不符合组织卖淫的客观条件;2、关于情节严重问题,认定被告人组织卖淫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卖淫女是在郭斌进来之前就已招募进来,被告人供述获取工资二万元,不属于本案的首要分子,郭斌只应对2018年3月以后参与的罪行进行处罚,不符合情节严重;3、郭斌具有自首情节,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应当认定为自首,庭后被告人家庭将非法获利退缴法庭;4、郭斌没有前科。综上,郭斌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悔罪及获利,建议对其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胡平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且认罪。被告人胡平平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应当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一开始并不知情,在整个过程中其不是管理者,不是股东,只是接待、放哨收银,这些行为都是在老板的控制下,其实就是打工的;2、被告人获利总共八千元,不属于情节严重;3、胡平平具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叶月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且认罪。被告人叶月华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1、对被告人犯容留卖淫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不属于情节严重,被告人对场所的细节不知情;2、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3、被告人主动认罪悔罪,没有获取非法所得,被告人没有前科,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叶月华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曾彩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且认罪。被告人曾彩清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其犯罪情节较轻;2、曾彩清是酒店的工作人员,合同也不是曾彩清签的,她个人不可能提供容留的条件;3、其将非法所得已经全部退缴;4、被告人没有前科,系初犯。

被告人朱朔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且认罪。被告人朱朔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在本案中情节轻微,可以从轻处罚,其只是收银和发放卖淫女的工资,没有提成,情节轻微;2、从社会危害性来看,协助组织卖淫应相较于组织卖淫、容留卖淫更轻;3、被告人没有前科,建议对其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1、2016年6月至2018年9月13日间,被告人周聪梅、王荣槐同罗某(另案处理)、范某(另案处理)共同租赁龙南县富业大酒店二楼、四楼及部分客房用于卖淫场所,该场所组织结构严密、人员相对固定、分工明确,作案时间长,形成犯罪集团。期间,周聪梅、王荣槐等人招募到被告人梁春英等人管理经营该卖淫场所,并招募到田某某等十余名卖淫女卖淫。其中,被告人梁春英负责管理卖淫场所工作人员及卖淫女,被告人范海水、朱智海、陈厚金、郭斌四人负责接待嫖客、安排卖淫女卖淫、放哨、到酒店开房等工作;被告人朱朔负责管账,具体负责收银、结算、发放工作人员和卖淫女工资、提成、做营业报表等工作。被告人叶月华系富业大酒店执行总经理,主要负责整个酒店的日常管理,明知罗某等人租赁富业大酒店用于开设卖淫场所,将富业大酒店租赁给罗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曾彩清系富业大酒店营销经理,负责管理酒店的租赁业务,明知罗某等人租赁富业大酒店用于开设卖淫场所,代表富业大酒店对该卖淫场所进行管理,代表酒店管理该场所的卫生、消防及物品的损坏等情况,收取租金、水电费,为卖淫场所提供开房便利等,并从中获取好处费42000元。罗某、王荣槐等人通过富业大酒店组织卖淫非法获利100余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梁春英退交非法所得2万元,曾彩清退交非法所得4.2万元。2、2018年2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王荣槐、钟文清、范海水租赁龙南县好易家主题酒店二楼用于开设卖淫场所。王荣槐负责管理卖淫女、工作人员等工作,钟文清负责管理账目等工作。被告人范海水、胡平平负责该卖淫场所收银、接待嫖娼客人、放哨等工作。王荣槐等人招募到章某1等十余名卖淫女在好易家主题酒店卖淫嫖娼场所卖淫。王荣槐、钟文清、范海水通过好易家主题酒店组织卖淫非法获利10余万元。2018年9月13日晚,龙南县公安局查获富业大酒店卖淫场所,并当场抓获郭斌、朱智海、朱朔及卖淫女田某某等四人;2018年9月28日、10月29日,被告人范海水、胡平平分别到江西省武宁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8年9月19日,被告人叶月华、曾彩清被龙南县公安局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对庭审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周聪梅、王荣槐、范海水、钟文清、梁春英、朱智海、陈厚金、郭斌、胡平平、叶月华、曾彩清、朱朔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宋某、徐某、王某、唐某、蔡某、袁某、欧某、汤某、田某、陈某、黄某、彭某等证人的证言,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王荣槐的供述“根据我的微信好友,在好易佳主题酒店上过班的卖淫女有好728某、好601何某、好606阿妹、好606花某、好609琪某、好611里灯、好628阿某、好668杨某、好686丹某、好686某敏、富818张某,还有很多在我们好易佳上过班的女子都存在我的微信上。我和钟文清等人于2018年3月份开始在好易家主题酒店开设卖淫嫖娼场所,总共有十五六个卖淫女在好易佳主题酒店卖淫过”、被告人范海水的供述“好易家主题酒店卖淫女分三种价位,8开头的价位是900元,有章某2、晴某;7开头的价位是780元,有胖某、婷某、可某;6开头的价位是680元,有嘟嘟、刘某、阿某、李某静静”以及被告人胡平平的供述“好易家场所里一共12个卖淫女左右”可以充分证实有十余名卖淫女在好易家主题酒店卖淫嫖娼场所卖淫,被告人钟文清及其辩护人关于好易佳卖淫场所卖淫女没有十名以上的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聪梅、王荣槐、范海水、钟文清、梁春英、朱智海、陈厚金、郭斌、胡平平等人组织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叶月华、曾彩清容留卖淫,情节严重,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朱朔协助组织卖淫,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春英、朱智海、郭斌、胡平平负责放哨、开房、接待并安排卖淫女卖淫,属于组织他人卖淫,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梁春英、朱智海、郭斌、胡平平是协助组织卖淫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周聪梅、王荣槐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钟文清、范海水参与卖淫场所经营管理并且是股东,被告人梁春英对卖淫场所进行实际经营管理,是主犯。被告人周聪梅、王荣槐、钟文清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周聪梅系从犯、王荣槐并非首要分子、钟文清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朱智海、陈厚金、郭斌、胡平平在组织卖淫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范海水、胡平平主动到公安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月华、曾彩清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荣槐、钟文清、梁春英、朱智海、陈厚金、郭斌、朱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聪梅当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曾彩清退缴全部非法所得、梁春英退缴部分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聪梅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三天,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一万五千元。

二、被告人王荣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被告人范海水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三十万元。

四、被告人钟文清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五、被告人梁春英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人民币二十万元。

六、被告人朱智海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七、被告人陈厚金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八、被告人郭斌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九、被告人胡平平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十、被告人叶月华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十一、被告人曾彩清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十二、被告人朱朔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十三、被告人梁春英退缴非法所得2万元、被告人曾彩清退缴非法所得4.2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周聪梅的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王荣槐的刑期自2018年9月18日起至2032年9月17日止;被告人范海水的刑期自2018年9月30日起至2029年11月29日止;被告人钟文清的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梁春英的刑期自2019年3月14日起至2029年2月14日止;被告人朱智海的刑期自2018年9月17日起至2026年3月16日止;被告人陈厚金的刑期自2018年9月26日起至2026年3月25日止;被告人郭斌的刑期自2018年9月17日起至2026年3月16日止;被告人胡平平的刑期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2025年10月30日止;被告人叶月华的刑期自2019年3月14日起至2022年3月13日止;被告人曾彩清的刑期自2019年3月14日起至2021年12月16日止;被告人朱朔的刑期自2018年9月17日起至2021年1月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钟沈作

人民陪审员  郭兴旺

人民陪审员  朱井凤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邓孔菊

书 记 员  王 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