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豫03行初132号本院2019年3月25日对原告祁喜丽诉被告宜阳县人民政府、被告宜阳县香鹿山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作出的(2018)豫03行初132号行政判决书中,文字上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原行政判决书第4页第9行中的“第六十九条”,现更正为“第七十二条”。
审判长 张 强
审判员 叶乃君
审判员 高 玲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杨孟华 搜索“”
祁喜丽与宜阳县香鹿山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豫03行初132号本院2019年3月25日对原告祁喜丽诉被告宜阳县人民政府、被告宜阳县香鹿山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作出的(2018)豫03行初132号行政判决书中,文字上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原行政判决书第4页第9行中的“第六十九条”,现更正为“第七十二条”。
审判长 张 强
审判员 叶乃君
审判员 高 玲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杨孟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