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2民初414号
原告:晏朝利,女,198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天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恩慧,四川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钰琪,四川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实习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四川雅堂味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法定代表人:谢莉。
原告晏朝利与被告四川雅堂味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缪 泰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刘彩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