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07民初495号
原告:郎布,男,1994年8月21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丹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凯文,四川合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侯区楠泥湾房屋信息咨询部,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永盛南街10号1栋2单元1层9号。 经营者:林敫,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原告郎布与被告武侯区楠泥湾房屋信息咨询部(以下简称楠泥湾咨询部)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郎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凯文,被告楠泥湾咨询部的经营者林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郎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楠泥湾咨询部双倍返还定金1000元。事实和理由:楠泥湾咨询部系房屋租赁的中介方。2018年6月21日,郎布为租赁位于武侯区××期××号房屋,向楠泥湾咨询部交付定金500元,约定租金每月1800元,并于6月22日签订租房合同。在郎布交付定金后,楠泥湾咨询部以房东反悔为由,要求将租金涨至1900元。经多次协商,楠泥湾咨询部仍执意要增加房租至1900元,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无法订立。楠泥湾咨询部的行为应按照定金罚则承担责任。 楠泥湾咨询部辩称,对收取定金500元没有异议,因郎布要求房东维修房屋,打扫房屋等,故房东要求租金增加100元。实际收取500元,同意返还500元。 郎布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手机截图、视频、定金收据等证据。楠泥湾咨询部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达到郎布的证明目的。楠泥湾咨询部提供与房东的通话录音作为证据,郎布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因楠泥湾咨询部提供的通话录音无法核实通话对象的身份,故对该通话录音中陈述的内容,本院亦不予采信。本院对郎布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证明力大小,本院将综合全案予以评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 2018年6月21日,楠泥湾咨询部向郎布出具《租房定金收条》,载明“林敫今代表房东收到郎布,承租竹园一期4-1-507房屋定金500元,承租方承诺交此定金后如不租此房定金不退,房东不租定金全退。注:1.此房屋月租金1800元/月,支付方式为3个月、承租一年;……3.承租方承诺与2018年6月22日前来我处与房东(或使用权人)签订租房合同,过期视为自行放弃不租,定金不退,此收条自行作废。如因房东原因未如期签约,当日退还全部定金。”同日下午14:00,郎布通过微信支付方式向楠泥湾咨询部指定收款人林毅转账500元。同日下午16:20左右,郎布通过微信方式与楠泥湾咨询部工作人员沟通,提出在收取定金之后坐地起价属于不诚信行为,楠泥湾咨询部工作人员提出房东要求房租增加至1900元,并不同意让步。楠泥湾咨询部认可收取的500元尚未交付给房东。
本院认为,楠泥湾咨询部作为中介方应促使租赁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虽收条载明是代房东收到郎布的定金,但楠泥湾咨询部经营者林敫当庭认可其并未向房东交付该500元定金,郎布也认可500元是由楠泥湾咨询部收取的事实,本院确认该500元为楠泥湾咨询部收取,而非房东收取。根据查明的事实,楠泥湾咨询部在收取500元之后告知郎布房东欲将房租增至每月1900元,故双方对系房东不按原约定租金标准出租房屋的事实亦无异议。双方对楠泥湾咨询部应返还款项无异议,争议焦点为是适用收条中“房东不租定金全退”条款只返还500元,还是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款项1000元。 对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双方约定的条款中须对收取的款项约定有明确的定金性质,才能适用定金罚则。本案中,即使收条中写有“定金”二字,但其约定的条款为,承租方不租定金不退,房东不租定金全退,与定金罚则的内容并不一致,因此双方并未对款项性质为定金达成合意。故
本院认为不宜推测适用双倍返还的定金罚则。对郎布提出关于返还定金的约定为格式条款,应当无效的意见,
本院认为,该收条上的内容虽为事先拟定好,但该条款内容并未免除收取方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因此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的情形,本院对该意见不予采纳。即使该条款无效,无效的法律后果即为对双方没有约束力,而非作出对提供条款一方不利的解释,因此即使条款无效,也无认定双方就款项性质为定金已达成合意的事实依据。因此
本院认为,郎布提出应当适用双倍返还的定金罚则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对其提出的返还请求在500元范围内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武侯区楠泥湾房屋信息咨询部向郎布返还款项500元; 二、驳回郎布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的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武侯区楠泥湾房屋信息咨询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奕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肖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