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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2民初183号

袁宗武与徐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1-03-1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袁宗武;徐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2民初183号

原告:袁宗武,男,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告:徐根,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原告袁宗武与被告徐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徐根无法联系,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方 嘉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谢明言

书 记 员  熊仕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