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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2民初166号

秦玉彬、王红英与杨涛、王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1-03-1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秦玉彬;王红英;杨涛;王建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2民初166号

原告:秦玉彬,男,197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

原告:王红英,女,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二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熊,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涛,男,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王建芳,女,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原告秦玉彬、王红英与被告杨涛、王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杨涛、王建芳无法联系,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方 嘉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谢明言

书 记 员  熊仕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