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2民初166号
原告:秦玉彬,男,197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
原告:王红英,女,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二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熊,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涛,男,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王建芳,女,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原告秦玉彬、王红英与被告杨涛、王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杨涛、王建芳无法联系,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方 嘉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谢明言
书 记 员 熊仕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