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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427执300号

陈勇兴、陈淦、蓝丽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蕉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1-07-09
所属地区
蕉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勇兴;陈淦;蓝丽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427执300号 申请执行人陈勇兴,男,汉族,1966年4月6日出生,住址蕉岭县。 被执行人陈淦,男,汉族,1985年11月17日出生,住址蕉岭县。 被执行人蓝丽萍,女,汉族,1989年9月18日出生,住址蕉岭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勇兴与被执行人陈淦、蓝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49225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638元。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结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封被执行人陈淦名下的一辆车牌号为粤M×××××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本院未能实际控制该轿车,暂无法处置。 2.冻结被执行人陈淦在中国银行开立的账户76×××00CNY0,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立的账户62×××33。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于2018年10月17日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家庭及其经济状况,被执行人及其家属长期外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繁干

人民陪审员  刘永均

人民陪审员  徐 剑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