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2331民初376号
原告:李成平,男,汉族,1978年9月8日生,云南省禄丰县人,初中文化,驾驶员,住禄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如凯,云南滇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彭朝炳,男,汉族,1969年8月5日生,云南省禄丰县人,小学文化,自由职业,住禄丰县,现住禄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贤江,云南周贤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李成平与被告彭朝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李成平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成平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平撤诉。案件受理费3125元(原告已交),由原告李成平负担。
审判员 陈安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解文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