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7民终3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显锋,女,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明泉,男,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玉全,男,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新东,内蒙古盈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内蒙古盈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孙明泉、张显锋因与被上诉人杨玉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2018)内0726民初1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显锋、孙明泉以认可一审判决为由,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显锋、孙明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显锋、孙明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002元,减半收取2001元,由上诉人张显锋、孙明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申玉芹
审判员 张静超
审判员 李 光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岩松附:本案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