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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民初38号

陈伟文与北极光模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0-12-23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陈伟文;北极光模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四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六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六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6民初38号

原告:陈伟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耀,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极光模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BengtHagander。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兵基,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伟文诉被告北极光模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伟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耀、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兵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以下无争议的事项为第一项至第三项,其他事项双方有争议。

一、入职时间:2009年2月16日。

二、工作岗位:CNC编程。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2月17日起至2018年2月16日止。

四、原告陈伟文的仲裁请求:被告支付原告1.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193906.44元;2.律师费5000元。

五、仲裁结果:驳回原告所有仲裁请求。

六、原告陈伟文的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193906.44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七、被告北极光公司答辩称,1.被告愿意与原告续签劳动合同,向原告提供了无固定期限合同文本,并多次催告原告签订;2.被告提供给原告的劳动合同文本,与公司其他员工的劳动合同文本系同一版本,内容合法合理,与原告此前的劳动合同相比,其工资从4850元/月提高到5100元/月,工作岗位等其他内容均维持不变;3.由于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被告无须支付经济补偿;4.原告不具有劳动合同应当顺延的法定情形,本案不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故无须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全部予以驳回。

八、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被告来往邮件予以认可,确认被告曾于2018年1月、2月通知原告续签劳动合同,表明被告在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前曾多次通知原告续签劳动合同,被告已尽到通知原告续签劳动合同的义务。原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降低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相反,被告提供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际上提高了原告的待遇,因此,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系因原告拒绝续签所致,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因此,本院认定,被告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合法终止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原告诉求被告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九、律师费:不予支持。如前所述,原告诉求被告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缺乏依据,故原告有关律师费的请求不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法不予支持。判决结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伟文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陈伟文负担,本院依法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  琴  芳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  桃  艳

书记员 黄文轩(兼)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