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271民初1980号
原告:戚家林,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
被告:陆雪梅,女,198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 原告戚家林与被告陆雪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戚家林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戚家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戚家林负担。
审判员 刘卫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郑桂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