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322执4266号 申请执行人李向阳,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 被执行人莆田市力天红木艺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盖尾镇石马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030066035930XN。 法定代表人曾荣仙,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向阳与被执行人莆田市力天红木艺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仙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仙劳仲案[2017]477号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莆田市力天红木艺雕有限公司即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向阳工资欠款20966元和利息补偿金449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被执行人莆田市力天红木艺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拥有等情况进行查询,除(2018)闽0322执3452号一案已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莆田市力天红木艺雕有限公司所有的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莆田市力天红木艺雕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仙游县盖尾镇石马村五组的工业厂房,不动产证号分别为企2010277、企2010278、企2010279、企2010280、企2010281、企2010282、企2010404、企2010410、企2010409、企2010408、企2010407、企20140106、企20140105、企20140473,以及仙国用(2009)第QY696、697号、仙国用(2010)第QY873、874号、仙国用(2012)第QY979号、仙国用(2013)第QY1319、1320号、仙国用(2015)第QY208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轮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莆田市力天红木艺雕有限公司所有的规格型号分别为8080和1115的数控雕刻机各400台;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莆田市力天红木艺雕有限公司所有的家具一批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莆田市力天红木艺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与另案[执行案号为(2018)闽0322执3452号、生效法律文书为仙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仙劳仲案[2017]1013号调解书]的案由均为金钱给付,所要执行对象债务人、特定标的物有所交叉。为了便于对执行标的物的统一处置,提高执行效率,将本案[执行案号为(2018)闽0322执4266号、生效法律文书为仙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仙劳仲案[2017]477号调解书]合并至另案[执行案号为(2018)闽0322执3452号、生效法律文书为仙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仙劳仲案[2017]1013号调解书]一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仙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仙劳仲案[2017]477号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培添
审判员 陈 斌
审判员 胡志铿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吴劲榕
书记员陈雅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