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02民初850号
原告:尹家法,男,汉族,1958年4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马自强,男,回族,1966年8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张玲,女,回族,1967年8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尹家法与被告马自强、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李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