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981民初321号
原告:刘保军,男,汉族,1964年7月17日出生,住沅江市共华镇明月村三村民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迪夫,沅江市琼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反诉,代收法律文书、代收执行款项。
被告:周建红,男,196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住沅江市共华镇谷水村****/div>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谈,沅江市琼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代收法律文书、代收执行款项。 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刘保军与被告周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保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刘保军承担。
审 判 员 曹建太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周 婷
书 记 员 唐智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