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黑民申952号

刘晓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1-03-31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刘晓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富裕县兴旺车辆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民申9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原齐齐哈尔农垦万利达运输车队的负责人,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威,黑龙江鹤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路187号。

负责人:刘全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钰,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富裕县兴旺车辆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裕县富裕镇二街物流中心商服楼。

法定代表人:李秀兰,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富裕县兴旺车辆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2民终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徐凤良

审判员  孙仕富

审判员  赵洪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赵璞

书记员何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