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0122民初1019号之一
申请人:青海煜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湟中县。
法定代表人:张永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新梅,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红军。
被
申请人:青海路久物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王伟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尊超、赵亚丽,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海煜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路久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海煜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责令青海鑫豪铝业有限公司在法院解除保全措施之前不得向被申请人青海路久物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运输费2500000元。申请人青海煜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出具的担保额度为1000000元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海煜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青海鑫豪铝业有限公司在法院解除保全措施之前不得向被申请人青海路久物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运输费25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青海煜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芳君
二○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雨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