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2财保169号申请人王洪卿,女,汉族,1947年12月21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申请人胡海,男,汉族,1990年9月26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申请人王洪卿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胡海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花桥三村37栋3单元7层2室房屋。申请人王洪卿的担保人晏莉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112号当代国际花园总部基地16-18、21-23、25号楼17栋11层04号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洪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胡海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花桥三村37栋3单元7层2室房屋;
二、查封申请人王洪卿的担保人晏莉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112号当代国际花园总部基地16-18、21-23、25号楼17栋11层04号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尹菁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曾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