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125民初874号
申请人:河北英凯模金属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平安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0700865494B。
法定代表人:闫向阳,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江阴锕电尔电化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阴市石庄盘龙工业园中村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86583334F。
法定代表人:李素莲,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北英凯模金属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阴锕电尔电化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阴锕电尔电化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3000元。并已提供保证金30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英凯模金属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阴锕电尔电化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3000元。保全费1035元,由申请人河北英凯模金属网有限公司交纳。冻结期间为一年,从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效力消灭,如需延长保全期限,申请人须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占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