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627执1047号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通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负责人:郝丽琴,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霞,女,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高瑞芝,公民身份号码,女,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宁夏灵武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王亚伟,公民身份号码,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满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郝仙女、郝喜小、张俊、刘志勇、韩胜利、李玲、韩利军、刘丽、高瑞芝、王亚伟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喜岭,内蒙古鹿城联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通支行与高瑞芝、王亚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高瑞芝、王亚伟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高瑞芝的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二、冻结被执行人王亚伟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三、冻结被执行人王亚伟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四、冻结被执行人王亚伟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令志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执行员 王可明
书记员 秦 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