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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22民初761号

郑春生与胡心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安徽省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春生;胡心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822民初761号

原告:郑春生,男,195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告:胡心朋,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原告郑春生与被告胡心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春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心朋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心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息559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00年左右被告称其生活需要和做生意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月息为1.2%。2009年被告归还本金2000元,下剩3000元未付,六年前未再付息,现欠本息共计5596元。原告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求。 胡心朋未提出答辩。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0年,胡心朋因生活和生意周转需要,向郑春生出具借条,借款5000元,约定月息1.2%。2009年胡心朋归还借款2000元,2013年后胡心朋未再归还利息。2016年2月7日,胡心朋就此笔借款重新向郑春生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郑春生人民币叁仟元整另加壹仟叁佰元,月息1.2%,月息按3000元计息”。此后,郑春生多次催要,胡心朋均未给付。 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出具的借条一份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郑春生与胡心朋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胡心朋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并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郑春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胡心朋借款3000元,利息2596元,合计559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胡心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挺进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黄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