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29民初2430号
原告:宁城县诚达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城县天义镇中央大街铸城市政****。
法定代表人:赵树清,职务总经理。
被告:韩凤成,男,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城县诚达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凤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城县诚达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宁城县诚达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邮寄费22.00元,合计42.00元,原告宁城县诚达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牧斯 二O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渐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