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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22执保224号

李涛、吕国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5-06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涛;吕国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22执保224号

申请人:李涛,男,1985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

申请人:吕国海,男,1968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申请人李涛与被申请人吕国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涛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4月3日作出(2019)豫0122民初2731号民事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吕国海名下银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常义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黄自强

书记员韩高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