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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625民初470号之一

天津市币利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山东科瑞钢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币利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山东科瑞钢板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625民初470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币利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张伟,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科瑞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

法定代表人:蔺新亮,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市币利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科瑞钢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天津市币利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币利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市利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29元,减半收取4364.5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由原告天津市币利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菲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王小芳

书记员韩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