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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427执104号

曾庆春、陈伟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蕉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1-03-01
所属地区
蕉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曾庆春;陈伟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427执104号 申请执行人曾庆春,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蕉岭县人,现住蕉岭县。 被执行人陈伟红,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蕉岭县人,现住蕉岭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庆春与被执行人陈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人民币359690.0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295.00元。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在责令期限内履行义务。经财产查控,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陈伟红在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80×××11账户内零星存款及在广发银行62×××34账户内零星存款(均不足额)。2019年3月29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粤1427执1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蓝文秀

人民陪审员  罗秋芳

人民陪审员  黄炫吉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钟 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