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皖1323行初14号
原告:刘书红,女,194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代理人:单计余,安徽陆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灵璧县公安局,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灵城凤山北路,社会信用代码1134132300320122XW。
法定代表人:梁霆,局长。
委托代理人:任凯,灵璧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
委托代理人:胡靖,灵璧县公安局冯庙派出所所长。
被告:灵璧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灵璧县政务新区。
法定代表人:曾超,县长。
委托代理人:孙国威,灵璧县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玉冠,灵璧县法制办工作人员。
第三人:朱振侠,女,194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原告刘书红诉灵璧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及灵璧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本院受理后,即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书红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书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潘树平
人民陪审员 庄冠杰
人民陪审员 张友新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裁定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