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02民初888号
原告:赵恒华,男,汉族,1971年9月27日出生,住青岛市市**。
被告:青岛卓燃鼎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香港中路**福泰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彭。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恒华与被告青岛卓燃鼎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恒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 健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贾秀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