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412执恢35号
申请执行人:孙平香,男,1968年12月25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新**。
被执行人:顾时强,男,1977年9月16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孙平香与被执行人顾时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嘉民初字第10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54万元及利息等。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拍卖了被执行人顾时强的房产。分配给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17767.7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合适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且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玉宇
审判员 蒋建忠
审判员 臧焕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田卫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