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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236民初88号

颜凡贵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公司冉知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重庆市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颜凡贵;冉知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236民初88号

原告:颜凡贵,男,198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奉节县,现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和平,重庆市奉节县平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有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祖兴,195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奉节县,系原告亲戚,一般代理。

被告:冉知兵,男,198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平,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公司,住所地奉节县永安镇夔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908346132D。

法定代表人:王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春秀,女,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系公司员工,有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凡贵与被告冉知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颜凡贵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颜凡贵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颜凡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凡贵撤诉。案件受理费1062元,减半收取531元(原告颜凡贵已预交),由原告颜凡贵承担。

审判员  马妮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龙宇

书记员何春 微信公众号“”